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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拆迁:有拆迁房的注意!这种情况将有双倍赔偿

作者:  来源:   更新时间:2017-12-11  阅读数:2763

海南拆迁新闻网:有拆迁房的注意!这种情况将有双倍赔偿

备受关注的《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经省人大批准后,于7月28日正式公布执行。

可及时调整补充补偿房源

  此次修改,明确政府可以根据被征收人房屋补偿的需要,及时调整补充补偿房源,并进行公告,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。本款对于保障居民居住条件,做到“居者有其屋”,有着重要的意义。“市民拆迁时有的选择房子,有的选择现金补偿,今后征收的房屋,如果有市民从选择现金改为房屋,咱相关部门可以及时补充补偿房源。”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房屋征收处副处长李伟介绍。

  此次条例修改,完善了未登记建筑认定机制。新条例明确了参与认定处理的工作部门,监察和审计部门因工作机制的调整,不再参与房屋征收未登记建筑的认定等工作;原条例规定,征收未登记建筑时,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建设、规划、审计、监察和财政等共计8个部门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,因审计和监察部门工作机制的调整,不再事中参与,改为事后进行监督,修改以后也有利于依法行政,保障房屋征收有序推进。

  同时,新条例优化了被征收房屋权属注销办理程序。按照《不动产登记条例》的规定,《条例》优化了产权注销办理的程序,减少了需要提供的要件,只需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和征收公告就可以办理房屋产权注销手续,以确保被征收人居民能够及时领取征收补偿款,享受相关税费优惠。

  超期提高1倍发放补偿

  新条例增加了超期临时过渡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的标准。岛城现行的住宅过渡费标准是30元每月每平方米,超期后提高至60元;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按房屋用途分80/90/100元每月每平方米,原规定超期后为增加0.5倍(120/135/150元),以后提高为增加1倍发放(160/180/200元)。

  具体来看,住宅房屋的临时过渡费补偿如下计算:选择货币补偿的,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,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;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,按40平方米计算;选择房屋补偿的,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约定的过渡期限,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发;逾期安置的,对被征收人(或公有房屋承租人)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0元逐月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,按40平方米计算。

  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补偿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:按照非住宅用途分类计算,工业类和公共类建筑按每月每平方米80元,商务类建筑每月每平方米90元,商场类建筑、商铺类建筑等按每月每平方米100元计发。选择货币补偿的,一次性计发12个月;选择房屋补偿的,按照协议约定期限计发。超过约定期限回迁补偿的,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160、180和200元的标准发放。

  据悉,本次修改决定自2017年7月28日正式实施,按照立法中“法不朔及以往”的原则,本次修改以前已经做出房屋征收决定,发布公告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,仍按照原公告的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的标准执行。另外,还明确了启动房屋征收的工作时限。《条例》规定,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,应于3日内发布征收公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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